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4届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资助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规定,现就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2014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到中西部地区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就业,且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1.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2.西部地区:包括西藏(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申请)、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
3.基层单位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县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4.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资助标准
申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三、申请流程
代偿资助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确保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时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
(一)学院审核。
学院逐一审核毕业生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盖章通过申请。
纸质申请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一式两份);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基层工作证明材料原件(见附件2)(两份);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的二次定岗毕业生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报送材料。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四、报送时间
(一)第一次报送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25日,由学院统一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二)第二次报送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10日,应届毕业生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申请材料寄至原就读学院,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五、代偿款发放
基层就业代偿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申请资助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申请资助总额的34%。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学生自行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支付表”申请回补。
(二)学院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58909121
办公地点:学活109A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2.基层就业证明
???? ?3.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学生处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