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中心、所: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我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即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含专职学生辅导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见附件1)
二、认定程序及日程安排
9月10日-9月23日,各基层部门通知本单位需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并组织教师在北京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名(见附件2、3),汇总认定所需材料连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见附件4)在9月24日前报送校人事处师资科;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之外的教师还需参加本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见附件5、6)。
9月26日-9月28日,人事处公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10月8日-10月11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10月15日,人事处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上报教师资格认定材料。
三、认定所需材料及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员在“北京教师资格认定网”填报完毕后用B5纸自行正反面打印或双面复印(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用胶水粘贴整齐
另附同底免冠小二寸证件照一张(用于办理证书)。
2. 《教育理论培训结业证》复印件(带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成绩),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
3.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博士学位另外提供博士学位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复印件。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5.《体检表》,申请人应提供我校统一检查的《体检表》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医院今年内的《体检表》复印件。
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名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之外的教师由各院按照表格要求自行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新入校的教学科研人员可复印试讲评议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此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格,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申请人认真填报,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
材料领取及报送地点:人事处师资科(办公楼B210)
联系电话:58909575
人事处
2012年9月7日